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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业的金钥匙:口才

发布时间:2010-12-24 09:26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律师从业的金钥匙:口才 律师从业金钥匙 律师的代理工具是语言。律师与委托人接触,解答法律咨询,向证人核 实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访问和参与谈判,都要通过语言来进行交流。特别 是在出席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审判庭进行辩论时,要在法庭上与公诉人 或对

律师从业的金钥匙:口才

  律师从业金钥匙 律师的代理工具是语言。律师与委托人接触,解答法律咨询,向证人核
  实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访问和参与谈判,都要通过语言来进行交流。特别
  是在出席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审判庭进行辩论时,要在法庭上与公诉人 或对方当事人展开面对面的辩论。这就要求律师必须有善辩的口才,辩论发 言要做到生动而不失于轻浮,形象而不失于浅薄,锐利而不失于偏激,感人 而不失于过度。良好的口才,是律师代理获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有人 说事实胜于雄辩,真理终究战胜谬误。但具体到一个现实的谈判、代理案件 中,获胜、成功的一方并不总是握有真理的一方。我们常抱怨一些律师是“油 嘴滑舌”,但另一些人却是“茶壶里煮饺子,有口倒不出”,这些人虽然自 己心里明白事理,并拥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但由于缺乏较强的口头表达能 力,往往在辩论或代理中输给对方。不仅如此,许多辩论或代理意见并不是 简单的对错判断,而是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它需要律师的帮助去辩解、阐 述。官司、代理的胜败成功与否,语言不是决定因素,但律师这种职业又确 有专擅言辩、长于辞令,精于文状的特点。即使败诉,律师那些准确、得体、 精美的语言,仍将长久地留在人们的记忆里,其职业形象是不会败的,这便 是雄辩善言口才的微妙价值。
  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与技巧具体体现在律师辩论的过程中。律师辩论是
  具有律师身份或者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法院指定, 在诉讼活动或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和行政活动中,针对某个具体案件的事 实、情节、证据、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所持的不同意见,而展开的相 互争论和反驳的活动,即一种口头表达的活动。其辩论的目的一是为国家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 施;三是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体现在刑事案件中,主要 是通过律师的辩论基本达到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恰当, 不冤不枉,不轻不重。不该定罪的,决不能使其受冤;不该判刑的,决不能 让他受刑;该轻判的,也不使其受重刑。体现在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中,通 过律师辩论要基本达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该胜诉的,不使其败诉; 该败诉的,尽量使其少担责任,就算达到了律师辩论的目的,尽了律师的责 任;其目的体现在行政案件中就是通过律师辩论,要使案情更加明确,责任 更加清楚,行政机关的处罚更加准确,责罚得当,使无辜者不受罚,责轻者 不受重罚,这就达到了辩论目的。
  当然律师辩论能否奏效,除律师本身的辩论口才与技巧因素外,还会受 到许多条件的制约,例如案件本身的限制,本来就是败诉的案件,律师也没 有这种回天的能力——能使它胜诉,但可帮助当事人尽量少负责任。本来应 该胜诉的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者收集不到证据,也可能败诉。这时律师的责 任就是尽量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据理力争,辨是非,荡混浊,谋取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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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审判人员是否采取律师的意见。一般说来,律师的 正确意见,倘能正确恰当地口头表达,法院是能够接受的,当然律师的正确 意见被否决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法院,但与律师也不是毫无 关系的。律师本身也应深思:辩论意见是否正确,辩论有无疏忽等,找出症 结研究提高。
  律师辩论,除了上述法定目的外,还有律师自身所需要的目的,即律师 自己要在辩论中得到锻炼和提高,要通过辩论来提高他的名望和知名度。应 该说律师的这一目的和要求,是正当的、允许的,也是无可非议的。历史上 许多有名律师,哪一个不是通过辩论的成功而名声大增的!
  美国律师林肯的辩论技巧是令人钦佩的。下面是林肯巧妙揭穿证人伪证 一例:
  被告人小阿姆斯特朗被指控为谋财害命。证人发誓说某天晚上 11 点钟, 他亲眼看到被告开枪将被害人打死。林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后采用两 种手法进行辩论。他首先询问证人:
  林:你发誓说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证:是的。
  林: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 20——30 公尺,你 能看清吗?
  证: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
  林: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 证: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 林:你能肯定时间是在晚上 11 点钟吗? 证: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那时正是 11 点 1 刻。 问到这里,林肯接着发表一席强有力的辩词,驳得证人无言以对。 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 11
  月 18 日晚上 11 点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人的脸,请大家想一想,当时如果被
  告人的脸朝着月亮,那么站在被告东边距离 30 公尺远的证人就只能看到被告 人的后脑勺,而不能看到被告的面孔;如果被告人的脸背着月亮,那证人也 不能看清被告人的面孔,因为这时月光只能照到被告人的后脑勺;不管被告 人当时是向着月光还是背着月光,证人都不能看清被告人的面孔。
  林肯的辩论,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博得全场一片掌声和喝彩声,最后
  法庭宣告被告无罪释放。 律师口才——扶正法律的天平,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伞。 外国的律师尚且如此,中国的律师又何尝不是这样的呢?众所周知的施
  洋大律师,为了维护劳工的利益,与军阀吴佩孚进行了一番针锋相对的舌战, 驳得吴佩孚体无完肤,广大劳工大快人心,施洋大律师也名声大增。
  三、口才——维护法律的利器 由此可见,无论外国律师,或是旧中国律师,无一不是以辩论作跳板,
  通过辩论驰誉天下;难道当代的中国律师,就甘愿这样默默无闻,而不凭自
  己的如簧之舌成就一番事业。试问:这样的律师到底有多大的作为?有多大 的成就呢?
  实践表明:凡是律师辩论开展得好的地方,那里的办案质量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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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少,当事人就满意。凡是律师辩论展开得不好的地方,那里的办案质量就 差,当事人的意见就多,就不能很好地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的实施,法律的 天平在某种程度上就会偏差。可见,认真开展律师辩论意义重大。
  凡是有律师参加的案件,律师就要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案件的事实、 情节和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在辩论中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不同的辩 论意见,以便人民法院审查和采纳。一般说来,律师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 都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同时,由于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 不同,所以他们提供的辩论意见也会有所差异。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 暗”,律师辩论有助于人民法院听取不同的意见,从不同的方面来查明案情, 有助于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和处理,有助于防止产生冤假错案。 即使产生之,也容易得到解决。除此之外,律师辩论也有利于充分发扬社会 主义民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有利于提高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消除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疑虑,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和人民内部团结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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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临
王 临
中国演讲网站长、《中国好口才》项目组组长、中国著名公文写作专家、公务员《能讲会写》创始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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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若河
文若河
北京大学公众演讲与管理沟通课题组组长,中国着名口才理论家与实践家、“口才树”理论体系创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