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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与侦查人员有效的沟通?

发布时间:2016-07-08 10:56 作者:演讲网 点击:
精彩导读:
通过与侦查人员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因为在侦查阶段我们还看不到卷宗材料,可能会有另一个目的就是在侦查阶段有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为了取保候审去和侦查人员进行一个沟通和交流。 侦查人员分三类:第一类就是公安局的刑事警察啊,刑警;第二类是国家安全
 
 
  通过与侦查人员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因为在侦查阶段我们还看不到卷宗材料,可能会有另一个目的就是在侦查阶段有时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为了取保候审去和侦查人员进行一个沟通和交流。
 
  侦查人员分三类:第一类就是公安局的刑事警察啊,刑警;第二类是国家安全局的警察,第三类检察院的反贪局或者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的检察人员。三类人员,我总结了下大致有普遍的特点:法律功底普遍不是太深,工作在第一线,很辛苦,在交流过程中可能会有很多的抱怨。
 
  根据侦查人员的性格特点分为三种:第一种属于自命清高型,第二种是无所谓型,第三种属于笑面虎型。下面我就分别把这三种类型的侦查人员来分析一下。
 
  第一种自命清高型。这种类型的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很容易碰到,也比较多,他表现的特点是说话少,非常少,表情特别冷淡。说话少主要是和律师直接说话少,表现的特别冷漠,对律师有一种明显的抵制的这种感觉,表现的自命清高。对于这种人,从他的这个内心来讲,自命清高型侦查人员在清高的外表之下,有一种恐惧的心理在作怪。为了掩饰恐惧,恐惧通常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害怕律师介入侦查以后会打乱侦查计划或方向,或者害怕律师发现侦查中违法法律、程序的情况;第二个方面就是说害怕由于律师的介入,使他的侦查行为不能够顺利的完成,导致完成不成工作,为了掩饰这种恐惧心理都表现出一种自命清高的形态来抵制律师。
 
  应对策略:对待这一类的自命清高型侦查人员,律师要要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对待呢?我总结了下,律师要有自信的心理,法律功底强,律师都通过司法考试,在法律功底上没问题。然后再针对恐惧心理就是害怕承担责任的心理,律师进行有效地攻击。所谓的攻击,就是以强制强,不是以暴制暴,抓住恐惧心理,然后律师可以提出来,在侦查阶段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刑诉法36条明确规定,按照六部委规定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已经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你需要跟我说清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说在侦查阶段,已经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啊,包括盗窃罪还有抢劫类或者说还有抢夺罪,侦查人员如果不能如实的向律师表达清楚,你只告诉我他有一个盗窃罪啊或者说你是按盗窃罪批捕的,你不告诉我具体情况是什么样子的,那么这个案件到了检察院或者到了法院,我发现还有起诉抢劫罪和抢夺罪,那么这两个罪名呢我们必然的就认定他属于你在侦查的时候并没有让律师了解情况,被告人可能存在自首的情节,因为侦查人员怠于向律师表达主要事实造成的,要相应地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这类自命清高型侦查人员是纸老虎,很害怕承担责任,如果有法律规定,是很容易攻破的。
 
  在这方面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多年以前,我在河北定州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是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不允许律师会见,这个还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不久。这实施不久其实也有一年的时间了,侦查人员特别抵制律师。当时我把法条拿出来,当时也没有那种智能手机,就是拿着那个刑事诉讼法的这个小本,把具体的法条翻出来去告诉他,你们的行为已经违法,结果这个侦查人员看到我拿出来的法律规定,然后立马就给主管局长打电话,不久就安排我们律师会见了。面对这些类型的侦查人员,律师只要掌握好分寸,还是很容易能够沟通到事实情况的。
 
  第二种为无所谓型。这类侦查人员我们也会经常碰到,他主要的表现特点对律师既不欢迎也不抵制,表现出一种无所谓的心态。
 
  应对策略:那么对于这种类型的侦查人员,我也进行那个内心的剖析。他对律师的不重视是一种责任感不强的心态在作怪,就是说,实际上对于他自己的工作没有太大太多的责任感,通常是因为他们都是工作在一线,比较累。首先一点我们律师应该适当的示弱,律师不要表现的特别强势,不要激发他们的对抗,相反的,律师能适当示弱,有利于沟通,求一种职业共同体的亲近感,可以拉近距离。
 
  举个例子,北京市西城区曾经办理过一起故意伤害的那个案件,当时是想跟预审人员见面沟通一下这个案件情况,因为我们只会见到了被告,具体的这个案件当中其他的情况我们并不了解。但是,和预审的辅助人员沟通了好几次,才联系到预审人员。见了面之后,我看他是非常的疲惫,然后对我们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不知道,我昨天晚上站了一晚上岗,也没有休息,我这一上班,你们律师就过来了。”
 
  我就主动跟这个侦查人员进行一个沟通,第一步,首先恭维,目的是求一个好感。实际上,我们中国人都有一种这样的想法就是喜欢听好话。虽然他也知道你是拍马屁了可能爱听,就像那个电视剧里面演的皇帝也知道和珅是在拍马屁,他说的也不一定就是事实,但是心里面就是想听。那实际上正常人他也一样。律师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要完成的辩护使命。当然这种恭维也不是无原则的,掌握一定的分寸,为的是求得侦查人员的好感。第二步是适当地示弱,比如说我跟你们秘书联系了很久才联系到,让对方放松警惕。侦查人员水平一般,在沟通中,律师一定要表现出专业能力来,在交谈中,如果让侦查人员觉得律师专业水平还是比较高的,就会获得侦查人员的好感,让他放松警惕,拉近距离,对你个人就会比较尊重,如果获得这些,沟通就比较顺了。第三步,增强“法理共同体”甚至“法律共同体”的亲近感,进而达成沟通目的。
 
  龙云富:律师应该有足够的自信从而能够自持——不因沟通对方的态度而受到明显的实质性的影响,保持沟通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用来应对“自命清高型”的侦控机关的工作人员。
 
  我跟西城分局的预审人员进行沟通以后,这个预审人员就跟我主动出主意了:你们跟受害人家属沟通了这么久也没有达成谅解,你们愿意出钱又不是不愿意出钱,他们不谅解呢,你们跟他们说清楚,现在谅解的话,家属愿意就主动给钱,要是不谅解的话,这个是轻伤害案件,不会判多重,法院也判不了多少钱,现在给你三天的时间,你给我签合同,如果不同意,三天后我就不跟你谈了。当然了,这个预审人员说的情况也很清楚,律师也很清楚,但是给预审人员角度讲,给我们出主意,说明我们的沟通很顺畅,不会存在什么障碍。
 
  第三种叫笑面虎型,特点是表面上特别热情,内心里十分冷淡,你看不出来,但在沟通讲话中可以感觉得到,你很难了解到案件情况。其实针对这类侦查人员,我也进行了个内心分析,实际上抵制律师,跟律师的交流也是存在一种恐惧感,也跟第一种差不多,害怕承担责任,害怕律师介入打乱其工作。
 
  应对策略:这类型人员又不像第一种拒人于千里之外,表面上是热情的,但是谈到实质内容的时候就是筑起一道防线。对于这种人采取的策略是多交流,是言多必得,而不是言多必失。为什么呢?因为律师对这个案件的了解的这个情况,几乎是零,说你只能从你会见到的这个被告人口中得到的一些这个情况,这些情况侦查人员已经完全掌握了。他们掌握的案件事实,律师可以利用表面热情的方式,多交流多说话,交流过程中,肯定会透露出很多信息。因为,律师不怕信息泄露,我们属于无产阶级,没有更多的信息,通过斗争,如果胜利了就得到整个世界。当然了,对于这类侦查人员,律师能够获得的信息量很少,实际上很难攻破,通过适当交流,也能获取有利有价值的东西。
 
  关于取保候审的沟通,简单口头的还不够,应当有一个正式的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最好附一个社会调查报告,要是本身没能力调查,就委托社会机构调查,这个人被释放社会危害性怎么样,这样会更有利;如果能够提供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这个人取保候审后愿意提供帮助,协助完成矫正,这样取保候审会更加顺利。
 
  关于会见的沟通,新刑诉法通过后,一般来说不存在障碍,在北京还什么问题。但是三类案件,安、怖、贿比较难,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一般见不到,虽然法律规定,在妨碍侦查的情况不允许会见,但是这个规定太宽泛了,侦查机关随时可以拿这个作为挡箭牌不让律师会见。第三类案件的事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按照最高检规定50万以上就是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想要提前进入会见也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法律有规定就是最高检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侦查终结之前,律师申请会见的应,该安排一次会见。也就是说在反贪局,对于案件侦查终结之前律师是可以会见的,但是律师一定要提一个是会见申请,特别注明是在侦查终结前的会见申请。如果律师申请会见,按照规定一定要安排,否则就是违法的。
 
  龙云富:“笑面虎型”侦控人员最难对付,最需要当心,慎防“阴沟里翻船”,主要应对策略是耐心一些耐心一些再耐心一些,相信“言多必得”相信“皇天不负苦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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