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一、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必要性
1.维护保险当事人权益的需要
从发达市场国家的保险实践来看,保险定损是由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即公估人来完成的。保险公估人接受委托,并不代表任何一方,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保险公估人的介入,既解决了定损问题,又能够保证公正的结果,更排除了行政干预,是最理想的定损模式。
2.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的需要
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人三方构成,而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应至少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大类机构。这三者的作用不同,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不同的地位,但都是保险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
3.促进保险集约化经营的需要
保险市场规范与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务分类集约化经营的程度,是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要想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必须将展业、理赔等业务分离出来,由专业中介机构承担,这样既可以避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直接利益冲突,又可以减轻保险人的成本开支压力,从而更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4.加快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需要
入世使得更多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也使得国内的保险公古人参与到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之中,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公估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
二、保险公估业发展的有利条件
1.逐步健全的法规制度
面对日益增长的保险公估需求和日益激烈的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我国于2001年11月16日出台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于2002年进一步修订了《保险法》,在2004年制定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使保险公估人的经营逐渐有法可依、规范操作。
2.潜力巨大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6.2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8年的9784.09亿元人民币,增长近1600倍,近二十年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7.6%。2008年全国保险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720.02亿元,同比增长19.88%。如此巨大的市场“钱”途,无疑是保险公估等中介公司发展的潜力和机会所在。
3.日益增强的保险意识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而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保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更加主动的利用保险公估机构的专业技术和专家优势,为自身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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